“JY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757600号“JY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480号

       

      申请人:蓝华州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7600号“JY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在第3类上已有了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71999号“JYP”商标、第31701711号“JY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外观设计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状态。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得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