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782463 -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50号 - 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2782463号“VF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50号

       

      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82463号“V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445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25676号“芜湖县六郎镇春晓幼儿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568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114187号“小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558435号“童趣教育 TONG QU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五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该部分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