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UE 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2751827号“TRUE 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56号

       

      申请人:三伟达保健公司(原申请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大陆接收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751827号“TRUE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2654号“T.R.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34986号“TRUE A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01223号“TRUE A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 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医用卵磷脂、膳食纤维、药物饮料、赖氨酸冲剂、 医用白朊食品、药制糖果、 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医用营养食物、 医用营养饮料、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蜂胶膳食补充剂、葡萄糖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亚麻籽油膳食补充剂、小麦胚芽膳食补充剂、花粉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TRUE”,申请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生素制剂、医用卵磷脂、膳食纤维、药物饮料、赖氨酸冲剂、 医用白朊食品、药制糖果、 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医用营养食物、 医用营养饮料、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蜂胶膳食补充剂、葡萄糖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亚麻籽油膳食补充剂、小麦胚芽膳食补充剂、花粉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