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谷生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415105号“无谷生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63号

       

      申请人:上海依蕴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5105号“无谷生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80385号“无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在“宠物用香沙;装饰用干植物;活动物;谷(谷类);新鲜水果;植物种子”商品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商品为“动物食品;饲料;动物食用谷类;宠物食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无谷生鲜”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称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上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