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湯醬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011484号“老湯醬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71号

       

      申请人:北京恩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1484号“老湯醬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5681号“老汤哇肉”商标、第34536793号“老汤熟食”商标、第1276577号“老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也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及包装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该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火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火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老湯醬肉”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该标志中含“酱肉”,使用在“火腿”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