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6911500号“润物真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0890号重审第0000000946号
申请人:北京润物堂文化交流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0890号《关于第26911500号“润物真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2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高院)提出上诉,北高院经审理作出(2019)京行终73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55441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被予以撤销,且已作出撤销公告并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即申请商标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但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在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其在上述商品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