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院食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6814044号“隨院食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9506号重审第0000000956号

       

      申请人:成都皇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9506号《关于第26814044号“隨院食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6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697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第9873279号“随园食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生效判决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12008号撤销决定书撤销其专用权,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6月20日,第1652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