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零一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239484号“一千零一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191号

       

      申请人:李冬
      委托代理人:山东欧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39484号“一千零一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04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申请人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该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504号商标、第1603061号商标、第26240953号商标、第32556099号商标、第33649634号商标、第3215928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中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核定使用的药制糖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婴儿尿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核定使用的药制糖果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巾;婴儿尿裤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巾;婴儿尿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