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定Y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405444号“闪定Y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754号

       

      申请人:滩芳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5444号“闪定Y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8286号“Y&Z”商标、第8809520号“YZ”商标、第33217705号“YZ”商标、第33002982号“YUANZONG CASA YZ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现已处于无效状态,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商标档案、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组合“YZ”,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