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154317号“可乐课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756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4317号“可乐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0691号“可乐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