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566062号“美乐家男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553号
申请人:美乐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6062号“美乐家男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指定商品性质或质量的误认。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特别针对男性消费者,可为消费者的购物选择提供清晰的指导。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产品介绍、发票、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含“男士”,指定使用在鱼肝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