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881869 - 商评字[2020]第0000048550号 -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远智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881869号“海囤星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550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远智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881869号“海囤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经核准,原申请人将商标转让给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30058号商标、第2882733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263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被驳回,现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海囤星球”与引证商标一“海蓝星球”、引证商标二“海沃星球”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