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2622065号“N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4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万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丽平
      
      申请人因第12622065号“N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339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5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合法注册并持续使用的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应该撤销的商标,复审经申请人多年推广和运作已得到广大用户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授权东莞市幸拓电子有限公司的销售授权书;
      2、复审商标的商标档案、申请人产品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6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7月17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和我局的撤销决定,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的第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授权书,仅能证明申请人授权东莞市幸拓电子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其NEWind铁氟龙三层绝缘线产品,与本案无关。证据2中的商标档案不属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其余证据属于自制材料,其真实性难以认定。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