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WORKS.SYSLINK 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799800号“MWORKS.SYSLINK+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869号

       

      申请人:苏州同元软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9800号“MWORKS.SYSLINK+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19140号、第2076928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图要素、细节设计、表现形式、文字构成、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的商标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宣传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文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有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