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4786118号“云雀”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69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叶雅莉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云雀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86118号“云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22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学校教育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被申请人未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予申请人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主要包括(复印件):
      1、2016年3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小学亮甲店分校(甲方)与被申请人(乙方)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
      2、2016年3月1日、2018年1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小学(甲方)与被申请人(乙方)签订的两份委托培训协议及配套发票;
      3、2017年9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小学(甲方)与被申请人(乙方)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
      4、2018年9月1日北京市丰台第八中学附属小学(甲方)与被申请人(乙方)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及技术培训费发票、2017年技术培训费发票、新生家长会照片;
      5、2017年3月中国农业大学附属小学与被申请人签订鼓号队乐器购置专项协议、农大附小云雀管乐团新生家长照片;
      6、其他各小学的新生家长会照片、申请人朝阳校区宣传照片、申请人官网及参加公益活动照片、宣传册照片;
      7、百度、微信、新浪微博及博客优酷视频的宣传材料;
      8、“云雀”音乐教育系列丛书-乐理教程的推广宣传材料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供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学校教育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0月7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学校教育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服务上,专用期至2025年10月6日止。2018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学校教育服务上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8件商标注册,除复审商标及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日后)申请注册的第34352433号“云雀”商标以外,在第41类服务上还注册了第25235609号“云莺”、第25771353号“云祥心悦”、第32686086号“爱闪亮”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学校教育服务上对其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1至4委托培训协议及发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曾为第三方提供培训服务,证据4中新生家长会照片显示2017年9月7日字样,证据5农大附小云雀管乐团新生家长照片中显示的“北京云雀及图”,证据6、7新生家长会照片、申请人朝阳校区宣传照片、申请人官网及参加公益活动照片、宣传册照片、百度、微信、新浪微博及博客优酷视频的宣传材料显示了“北京云雀”字样,证据8“云雀”音乐教育系列丛书-乐理教程的推广宣传材料显示了“北京云雀及图”。且考虑到复审商标与被申请人企业商号“云雀”一致,综合考虑本案本案情况及全部在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考虑到培训服务与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予以维持。
      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