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084497号“古城·宁远驿馆 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32号
申请人:兴城市古城盛世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葫芦岛天开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4497号“古城·宁远驿馆 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9394号“驿”商标、第11515692号“驿”商标、第7510698号“古城热线 WWW.XAONLINE.COM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宁远驿馆通过全面建设和多种途径的宣传已经成为当地著名的旅游景点,申请商标与宁远驿馆之间已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其他行政区划或其他企业商标建立起联想。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介绍;同意修复宁远驿馆的官方文件;关于宁远驿馆的宣传报道;宁远驿馆环境建设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内,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宁远驿馆”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古城内,历史悠久,其与宁远县并无直接联系,整体已具有强于宁远县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室内水族池出租”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