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3981629号“猫小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677号
申请人:北京猫小院咖啡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981629号“猫小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我局裁定宣告无效。故在上述服务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此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