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4538263号“洁凡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039号
申请人:杰凡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倪金华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3日对第24538263号“洁凡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国内领先的高端男装产品提供商及品牌运营商,专业从事高端男装的设计研究、品牌推广和营销管理。为了开拓以中国消费者为主的中国大陆市场,申请人以“杰凡尼”作为其“JEVONI”英文商标的翻译进行使用,与英文商标“JEVONI”已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杰凡尼”、“JEVONI”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成为驰名商标。2、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第3257479号“杰凡尼”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抄袭,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3、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密切关联,两商标外观高度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4、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名称核准变更证明;
2、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及意大利杰凡尼集团(远东)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材料;
3、申请人“JEVONI”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资料;
4、申请人“杰凡尼”、“JEVONI”系列商标注册证据;
5、2014年至2017年“杰凡尼”、“JEVONI”商标主要经济指标的专项审计报告;
6、申请人经营销售等“杰凡尼”、“JEVONI”商标使用证据;
7、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8、被申请人第33091180号“JEVONI”商标及申请人第1811983号“JEVONI”商标档案信息;
9、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倪金华于2017年6月7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洗烫衣服,服装翻新,修补衣服,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清洗衣服,清洗亚麻制品,熨衣服,干洗,洗衣机出租”服务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套服,衬衣,领带,皮衣,大衣,裤子,鞋(脚上的穿着物),袜,皮带(服饰用)”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同时申请注册有“JEVONI”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佐证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烫衣服、服装翻新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套服等商品在商品和服务的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洁凡尼”与引证商标“杰凡尼”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杰凡尼”及其对应的外文商标“JEVONI”在服装领域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同时申请注册有“JEVONI”商标,其行为难谓巧合,并且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中外文商标相同的文字分别进行注册使用将进一步增加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提供者产生联想和混淆的可能性。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相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
四、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