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59689 -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98号 - 申请人:洛娜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4596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98号

       

      申请人:洛娜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96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38791号“欧润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91564号“享优乐 BENE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LORNA JANE”百度查询结果、企业登记信息、品牌天猫旗舰店及微信微店、产品照片、类似情形共存商标档案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橡胶地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橡胶地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