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8359157号“鑫百得慧”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037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华澳加钉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胜朝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3日对第28359157号“鑫百得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百得慧”商标为申请人最先使用和注册,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第16306613号“百得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使用在制钉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同业竞争者,且与申请人关联企业地理位置相近,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2、申请人销售送货单、包装箱、展厅照片;
3、在先案件判决书;
4、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
5、隆尧县行政区划图;
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刘胜朝于2017年12月27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环、盒用金属紧固扣件、钉子、角钉、平头钉、金属螺丝、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金属螺母、金属合页、金属锁(非电)”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螺栓、钉子、平头钉、金属膨胀螺栓、金属螺丝、金属铆钉、金属螺母、车辆紧固用螺丝、小五金器具、挂锁”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螺丝、金属合页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螺丝、小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百得慧”,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