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8612332号“碧缇丝batist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036号
申请人:切迟-杜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凤婷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6日对第28612332号“碧缇丝batis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28419号“BATISTE”商标、第14122701号“batiste”商标、第17615110号“Batiste”商标、第10211076号“碧缇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指定使用服务/商品密切关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BATISTE”/“碧缇丝”品牌在秀发干洗产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中英文商标的复制、摹仿和抄袭,其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且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BATISTE”/“碧缇丝”商标。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大量涉嫌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巴斯克林”、“玛莉吉亚Malizia”、“海丝蓓康healthBasics”、“爱敬”、“萬滐靈”、“牛田洋特产”、“美吾发及图”、“蒙琉MONGORU”等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显然具有利用他人品牌的知名度造成混淆的不良企图。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并非出于真实的商业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文媒体关于切迟-杜威的介绍;
2、申请人公司官方网站上关于公司创立人和创立历史的介绍网页;
3、申请人主页及“BATISTE”/“碧缇丝”品牌网站中的商品介绍;
4、申请人产品销售等“BATISTE”/“碧缇丝”商标使用证据;
5、申请人“BATISTE”/“碧缇丝”商标注册证据;
6、百度和各大电商平台上关于“BATISTE碧缇丝”的搜索结果;
7、商评委于2015年4月在《中国工商报》上发布的《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杜凤婷于2018年1月10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染发剂、护发素”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有包括“巴斯克林”、“玛莉吉亚Malizia”、“海丝蓓康healthBasics”、“爱敬”、“萬滐靈”、“牛田洋特产”、“美吾发及图”、“蒙琉MONGORU”等商标在内的3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在服务内容、提供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其在先权利并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申请人在本案中援引该规定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属于该规定保护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在案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已在先使用“BATISTE”/“碧缇丝”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并且,申请人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受损害。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中,首先,申请人“BATISTE”/“碧缇丝”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将相同文字组合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其次,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有包括“巴斯克林”、“玛莉吉亚Malizia”、“海丝蓓康healthBasics”、“爱敬”、“萬滐靈”、“牛田洋特产”、“美吾发及图”、“蒙琉MONGORU”等商标,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商标设计来源进行解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
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总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