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59841 - 商评字[2020]第0000047065号 - 申请人:北京墨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9598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065号

       

      申请人:北京墨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9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38715043873号“玖 星期九THB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读音、视觉效果、持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设计稿纸;2、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企业信用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识别为由“玖”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除“养老院”之外的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