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93888 - 商评字[2020]第0000044184号 - 申请人:厦门市心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8938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184号

       

      申请人:厦门市心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38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433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2086号“探问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教育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仅由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及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