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04936 -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64号 - 申请人:本溪大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604936号“天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64号

       

      申请人:本溪大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诺(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4936号“天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74897号“天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并最先使用的品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若不能被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天著”与引证商标“天著”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