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310519号“北药润鑫RUNXIN BEI YAO
RUN 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69号
申请人:黑龙江润鑫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0519号“北药润鑫RUNXIN BEI YAO RUN 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86374号“RUN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749447号“RAN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55626号“RUI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739497号“路威 RUN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英文含义上差异显著,其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因到期未续展,现已无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核心品牌,已投入实际使用与宣传,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流程信息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膳食纤维、药用乳糖、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RUNXIN”与引证商标一“RUNXIN”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尚可区分,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止痛制剂、空气净化制剂、空气除臭剂、狗用驱虫剂、杀昆虫剂、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