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819401号“盛世道源SHENG SHI DAO
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34号
申请人:广元道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9401号“盛世道源SHENG SHI DAO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6007号商标、第5654240号商标、第14449241号商标、第3类第15819154号商标、第5类第15819154号商标、第15908922号商标、第17985514号商标、第27328064号商标、第158191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相关产品上的宣传使用图片、荣誉证书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盛世道源”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盛世康源”、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盛世妆源”、引证商标四、五“盛世龙源”、引证商标六、十的显著识别部分“盛世千源”、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部分“盛世鸿源”、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识别部分“盛世康源”、引证商标九“盛世绿源”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中药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指定使用的人用药、中药成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