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889340号“恒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20号

       

      申请人:张献伟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9340号“恒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693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在金属门、金属窗框、金属窗、金属制兽笼商品上予以驳回,申请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9年7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我局胜诉,该判决现已生效,该商标在金属门、金属窗框、金属窗、金属制兽笼商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大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筐、不发光金属门牌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