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812757号“盛世道源SHENG SHI DAO
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16号
申请人:广元道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2757号“盛世道源SHENG SHI DAO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6006号商标、第5738570号商标、第6339290号商标、第7781545号商标、第14798618号商标、第15819154号商标、第15819194号商标、第16148094号商标、第16644212号商标、第17850134号商标、第31696284号商标、第32228957号商标、第32940149号商标、第33616780号商标、第3565431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处于无效状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相关产品上的宣传使用图片、荣誉证书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盛世道源”与引证商标一“盛世康源”、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盛世金源”、引证商标三“盛世龙源”、引证商标四“盛世乾源”、引证商标五“盛世林源”、引证商标六“盛世千源”、引证商标七“盛世千源”、引证商标八“盛世中源”、引证商标九的显著识别文字“盛世硒源”、引证商标十的显著识别文字“盛世和源”、引证商标十一“盛世养源”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