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737505 -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05号 - 申请人:夏培恩(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7375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05号

       

      申请人:夏培恩(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75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18033号商标、第2231802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35007号商标、第21882012号商标、第11940042号商标、第33461825号商标、第34379626号商标、第34396676号商标、第32553455号商标、第2947004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六、七、八正处于审查程序中。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八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七、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后经人民法院判决,我局胜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多媒体娱乐软件生产服务、娱乐服务,即提供在线电子游戏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五、九、十图形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九、十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九、十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九、十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九、十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