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955511号“诸葛上上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04号
申请人:魏冬平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5511号“诸葛上上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1598号商标、第29446808号商标、第31202822号商标、第32908468号商标、第34094498号商标、第34197046号商标、第10881158号商标、第28268248号商标、第31662244号商标、第33039381号商标、第85611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九、十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九、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上上签”易被理解为封建迷信算命用的签,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诸葛”与引证商标一“诸葛烤鱼”、引证商标七“诸葛世家”、引证商标八“诸葛烤串”、引证商标十一“诸葛家传菜”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八、十一指定使用的餐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八、十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八虽处于应诉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