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359313号“掌尚信用ZHANGSHANGXINYO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79号
申请人:深圳市非凡乐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359313号“掌尚信用ZHANGSHANGXINY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2514号商标、第5423007号商标、第17370208号商标、第15856582号商标、第29697276号商标、第2823550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掌尚信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掌尚”,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与引证商标三“掌尚养生”、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掌尚裁缝”、引证商标五“掌尚微视”、引证商标六“掌尚淘”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信号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闪光灯标(信号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