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439318号“bio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75号
申请人: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9318号“bio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978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23097号商标、第3248995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5786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7653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2476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76982号商标、第22264147号商标、第921544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包装图片、宣传记录、产品介绍、协议及发票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作出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iolab”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的显著识别部分“bio”,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动物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燕麦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