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ER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1887845号“XER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63号

       

      申请人:瑞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87845号“XER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057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电动调节设备、印刷电路、集成电路、电器接插件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电池、电池充电器、遥控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控制器、配电控制台(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