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801746号“三优蒙特梭利国际早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50号
申请人:天台蒙式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01746号“三优蒙特梭利国际早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201号商标、第13799230号商标、第10099820号商标、第2719155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优蒙特梭利国际早教”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蒙特梭利”、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蒙特梭利传媒”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的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