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糖闪闪 BEDAZZL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374410号“蜜糖闪闪 BEDAZZL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45号

       

      申请人:周延芳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优越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4410号“蜜糖闪闪 BEDAZZL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1650号“DAZZLE”商标、第6486662号“DAZZLE”商标、第13894692号“DAZZLE”商标、第28079225号“DAZZLE”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