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849206号“YEST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41号
申请人:佛山市远思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名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49206号“YE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22346A号商标、第27525898A号商标、第21784268号商标、第16223018号商标、第27325095号商标、第3338459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和发票、审计报告、宣传册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YESTAR”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字母“Yestar”、引证商标三“yesar”、引证商标四“YestarMedia”、引证商标五“YOSTAR”、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字母“ywstar”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指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