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813727号“护卡卫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329号
申请人:刘华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813727号“护卡卫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42745号商标、第150983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申请人查询与本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室内装潢修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和修理、清洁建筑物(内部)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