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414996号“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93号

       

      申请人:深圳市齐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4996号“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75439号“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68124号“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92519号“亮晓liangxiao 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