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056992号“苁蓉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150号
申请人: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6992号“苁蓉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0293号“苁蓉 雲煙yu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苁蓉”系列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和保护。3、申请人“苁蓉”系列注册商标无论申请日是早于引证商标申请日还是晚于引证商标申请日,申请人“苁蓉”系列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未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苁蓉”系列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烟、烟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烟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读文字均为“苁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