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8237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328号
申请人:宁波派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8237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具有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823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设计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申请人查询与本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截图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