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诚铭信 YU CHENG MING LET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020026号“宇诚铭信 YU CHENG MING

    LET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147号

       

      申请人:湖南宇诚铭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宏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0026号“宇诚铭信 YU CHENG MING LE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8695号“旭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5161号“湘盐 XIANG YAN及图”商标、第16343695号“程由 chengyou及图”商标、第20216605号“花前乐及图”商标、第27848297号“美品会众创 MEI PIN HUI MAK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