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644398号“爱的心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98号
申请人:深圳市爱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4398号“爱的心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0504号“爱的心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68546号“爱的年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873043号“爱的心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含义、整体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爱的心轮”与引证商标一“爱的心愿”、引证商标二“爱的年轮”、引证商标三“爱的心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