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343666号“最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145号

       

      申请人:宁波炫洁语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凯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3666号“最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最炫”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