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521766号“本宫的鸡 BEN GONG'S
CHICK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136号
申请人:北京本宫悦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驭创知识产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1766号“本宫的鸡 BEN GONG'S CHICK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宫的鸡 BEN GONG'S CHICKEN”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