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720872号“荃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134号

       

      申请人:林伟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茵博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0872号“荃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有其独特含义,与“全息”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全息”一般指全息投影技术,申请商标“荃息”与“全息”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消费者易将其与“全息”相联系。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全息图、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