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N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3772号“FCN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525号

       

      申请人:THALES LAS FRANCE SAS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3772号“FC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0490号“富士川F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