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245805H号“RUSSIAN DIRECT
INVESTMENT F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238号
申请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RDIF MANAGEMENT COMPANY"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45805H号“RUSSIAN DIRECT INVESTMENT F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俄罗斯获准注册,依据相关审查标准,视为被俄罗斯政府认可使用“RUSSIAN”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人已变更公司名称,因需通过WIPO提交变更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在中国大量使用申请商标,未有消费者混淆误认之情况发生。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6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在俄罗斯的注册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英文“RUSSIAN”,可译为“俄罗斯的;俄国的”,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国名的其它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英文“ FUND”,可译为“基金”,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期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融资服务”等商品/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