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776643号“李子园味动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19号
申请人:江西福宝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酷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6643号“李子园味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3200号“李子园 LIZIYUAN及图”商标、第1773500号“李子园 LIZIYUAN及图”商标、第12321418号“李子园 LIZIYUAN及图”商标、第28705415号“李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李子园味动力”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文字“李子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牛奶;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牛奶;牛奶制品;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