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破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226533号“顶破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12号

       

      申请人:樊国欣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6533号“顶破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杀虫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16667号“顶破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2874号“顶破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无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在“杀虫剂”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卫生巾;药枕;净化剂”等复审商品;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2月20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杀虫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