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974号“OPTISY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79号
申请人:OPTISY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974号“OPTIS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9330号“OptiS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OPTISYS”与引证商标的外文“OptiSys”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天线和天线系统的控制器;用于天线和天线系统的放大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控制板(电);传感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7日